机动车报废办理条件: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2、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8、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车辆报废怎么办理
1、申请报废更新的车主应填写《机动车变更、转让、改装、停止行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并审核申请,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出具《车辆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车辆检验鉴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的,发给《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查验《车辆报废通知书》后进行拆解,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缸体破碎、车架(底盘)切除,并拍照,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支付残值;
5、车上有《申请表》、《某某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车辆解体照片。经检验、验证、签字后,回收车牌,按规定报审,办理报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