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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报废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4 10:37:49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那么汽车强制报废的条件有哪些呢?

汽车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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